1. 适用范围与资料使用者
本政策适用于 Cropay 网站、联系表单、商户申请、合规审核、技术支持及与潜在或现有商户的业务沟通。除非另有书面约定,相关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为 DAYCHECKOUT NETWORK TECHNOLOGY CO., LIMITED,注册地址为 UNIT D, 16/F, ONE CAPITAL PLACE, 18 LUARD ROAD, WAN CHAI, HONG KONG。
商户经营的网站、应用或服务对其终端用户资料的处理由该商户自行负责。Cropay 与商户在特定处理活动中的角色,应以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、数据处理条款及实际数据流为准。
2. 我们收集的资料
我们仅在与明确业务目的相关且不过度的范围内收集资料。根据具体互动,资料可能包括:
联系与身份资料,例如姓名、职务、公司名称、工作邮箱、电话号码及通讯账号。
业务与尽调资料,例如注册地、公司文件、实益拥有人及获授权代表资料、网站或应用地址、业务模式、产品内容、交易地区和预计交易情况。
服务与交易管理资料,例如商户号、订单编号、金额、币种、交易状态、退款和争议记录、账单地址及用于风险管理的必要信息。
技术与安全资料,例如 IP 地址、设备与浏览器信息、访问日志、错误日志、认证记录及安全事件资料。
通信与支持资料,例如询盘内容、投诉、技术工单、电话或书面沟通记录。
请勿通过网站联系表单提交完整卡号、CVV、安全验证码、密码、API 密钥、身份证件影像或完整交易数据。支付页面中的完整卡片敏感资料应通过经批准的支付流程处理,不应发送至一般业务或支持渠道。
3. 使用目的
回复询盘,评估业务准入、地区、交易类型、支付方式及技术接入可行性。
开展商户身份、公司、实益拥有人、业务内容、制裁及风险尽调。
提供、维护和保护经书面确认的服务,处理交易状态、退款、争议、对账和支持请求。
预防欺诈、未授权访问、洗钱、恐怖分子资金筹集、制裁违规及其他违法或违反政策的活动。
履行合同、会计、审计、税务、监管、执法和争议处理义务。
改善网站、服务稳定性、客户支持及内部控制。未经适当通知和同意,我们不会把询盘资料用于与原收集目的无关的直接营销。
4. 提供资料是否必须
网站一般浏览无需主动提交个人资料。联系表单中标示为必填的项目,是回复和评估询盘所必需;不提供该等资料时,我们可能无法回复或继续评估。商户尽调及服务接入阶段要求的资料,可能是履行合同、风险控制或适用法律义务所必需;拒绝提供或资料无法核实时,我们可以拒绝、暂停或终止评估及服务。
5. 披露、处理商与跨境传输
在实现上述目的所需的范围内,我们可能向以下类别的接收方披露资料:关联服务团队;收单机构、支付网关、卡组织、银行和支付方式提供商;身份核验、欺诈防控、托管、通信、审计及专业顾问;依法有权的法院、监管、执法或政府机构;以及业务重组中依法承接相关责任的主体。
部分接收方或系统可能位于香港以外。我们会按适用要求评估传输的必要性,并通过合同、访问控制、数据最小化或其他合理措施要求接收方保护资料。具体处理商和数据流应在正式上线前由技术、法务和合规团队完成核验。
6. 保存期限与删除
个人资料不会保存超过实现收集目的所需的期限。一般询盘资料拟在最后一次实质联系后保存不超过十二个月;订单与基础交易资料拟按当前业务政策保存一年并滚动删除。若合同、会计、争议、欺诈调查或适用法律要求更长期限,则以该必要期限为准。
正式发布前,法务与技术团队必须复核数据库、日志、备份、工单和第三方处理商的实际保存周期。无法安全删除的备份资料应被隔离,并在正常备份轮换周期内失效。
7. 安全与支付卡资料边界
我们采用与资料性质和风险相称的行政、技术和实体控制,例如权限分离、最小权限、传输加密、日志记录、漏洞与事件处理、供应商管理及人员保密要求。任何互联网传输或系统均不存在绝对安全保证。
根据当前待核验的数据边界,Cropay 一般业务系统不应保存完整 PAN、有效期或 CVV;如需保留卡号标识,仅保留经批准的脱敏或截断信息。该表述在正式发布前必须与真实支付数据流、日志、备份及 PCI 责任矩阵逐项核对。
8. 查阅、改正与查询
在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适用的范围内,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阅及改正我们持有的其个人资料。请求应说明申请人身份、相关资料和所需处理,并发送至 Steven@cropay.com,或邮寄至上述香港地址,注明“个人资料查阅/改正请求”。我们可能要求合理的身份核验,并可按适用法律收取不超出直接及必要成本的费用。
如对个人资料处理有疑问或投诉,也可通过上述渠道联系我们。资料当事人另可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询其法定权利。
法律依据与审核资料
- 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概览及六项资料保障原则 —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(核对日期:2026/08/27)
- 拟备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指引 —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(核对日期:2026/08/27)
- 第486章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 — 香港电子法例 (核对日期:2026/08/2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