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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处理条款

本条款是商户服务协议的数据保护附件模板;只有在被双方协议明确纳入后才具有合同效力,双方的资料使用者或处理商角色须按实际数据流确定。

版本
1.0
生效日期
2026/10/01
最后审核
2026/10/26

1. 范围与双方角色

本条款适用于一方代表另一方处理个人资料,或双方为提供服务而分别处理相关个人资料的活动。具体资料类别、资料当事人、目的、期限、角色和系统边界,应记录在订单、数据清单或处理活动附表中。

不得仅凭“支付服务商”或“商户”名称预设全部角色。双方可能在不同处理活动中分别作为资料使用者,或由一方按另一方记录的指示处理资料。法律直接要求一方独立处理时,该方对该处理承担自身责任。

2. 指示、目的限制与最小化

受托处理资料的一方只按有记录的合法指示、合同目的和适用法律处理资料。如指示可能违法,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知另一方并暂停相关处理。双方不得收集与目的无关或明显过量的资料,并应确保资料准确、相关和及时更新。

3. 保密与安全措施

  • 限制只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获授权人员访问,并承担保密义务。

  • 采用传输和适当存储加密、凭据保护、多因素认证、最小权限及环境隔离。

  • 记录访问、管理操作、错误和安全事件,并防止日志包含 CVV、密钥或不必要的完整个人资料。

  • 进行变更、漏洞、备份、恢复、供应商和事件响应管理。

  • 定期复核措施与实际风险、系统范围及适用标准是否相称。

4. 分包处理商

使用托管、通信、身份核验、风控或其他分包处理商前,应完成合理尽调并以合同要求其承担不低于本条款的保密、安全、目的限制、保存和事件协助义务。具体分包商清单和变更通知机制应在生产上线前建立,不得以本模板代替实际披露。

5. 跨境处理

资料在香港以外访问、存储或处理前,应识别目的、地点、接收方、适用限制和安全风险,并采取适当合同、访问控制、数据最小化及其他保障。若其他地区法律适用,双方应另行完成相应传输评估或合同安排。

6. 资料当事人请求与合规协助

双方应建立识别和转交资料查阅、改正、删除、限制或其他适用请求的流程。受托方在合理范围内协助资料使用者回复请求、进行风险评估、监管咨询和证明合规;不得在无授权时直接作出会影响另一方责任的承诺。

7. 个人资料安全事件

发现涉及合同资料的实际或合理怀疑未经授权访问、披露、丢失、破坏或不可用时,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采取遏制、保存证据和风险评估措施,并在不无故延迟的情况下通知另一方。通知应随调查进展补充事件性质、资料和人数范围、可能后果、已采取措施及联系点。

是否通知资料当事人、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、执法机构、卡组织或其他机构,应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一方根据风险和适用要求决定;任何一方不得在未协调时作出不准确或妨碍调查的公开陈述。

8. 保存、返还与删除

合同结束或处理目的完成后,受托方应按资料使用者选择返还或安全删除个人资料,除非法律、会计、争议或安全调查要求保留。保留资料应隔离、限制用途和访问,并在必要期限结束后删除。备份中的资料可按正常、受控的轮换周期失效。

9. 证明、审核与文件冲突

在合理通知、保密和不影响其他客户或系统安全的前提下,受托方应提供足以证明履约的政策、报告或其他资料。现场审核的范围、频率、费用和替代证明方式应按风险和合同约定。

本条款与双方签署的专项数据处理附表冲突时,以专项附表为准;与强制性法律冲突时,以法律为准。责任限制和争议机制依主服务协议,但不得降低依法不可放弃的个人资料保护责任。

法律依据与审核资料